
乙类厂房是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一种。若厂房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则该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乙类:
1、闪点不小于28℃但小于60℃的液体;
2、爆炸下限不小于10%的气体;
3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;
4、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;
5、助燃气体;
6、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、纤维、闪点不小于60℃的液体雾滴。
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14,2018年版)3.1.1条款的条文说明中的表1,乙类厂房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厂房:
1、闪点大于或等于28℃至小于60℃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、回收、洗涤部位及其泵房,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,醋酸酐精馏厂房,己内酰胺厂房,甲酚厂房,氯丙醇厂房,樟脑油提取部位,环氧氯丙烷厂房,松针油精制部位,煤油灌桶间;
2、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,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,氨压缩机房;
3、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,高锰酸钾厂房,重铬酸的(红钒钠)厂房;
4、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,硫黄回收厂房,焦化厂精萘厂房;
5、氧气站,空分厂房;
6、铝粉或镁粉厂房,金属制品抛光部位,煤粉厂房、面粉厂的碾磨部位、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,谷物简仓的工作塔,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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